為吸引外資來台,我國相當歡迎外人來台投資並成立分支機構,政府亦配合簡化外人投資之申請流程及縮短審核時間。外人針對在台所從事之活動可考慮設立子公司、合資公司、外國公司之分公司或代表人辦事處等型態。
外國投資人最常設立之組織型態如下:
一、公司
「公司法」規定有4種類型之公司: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外國投資人最常設立之公司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外國投資人可透過購買既存之公司或設立新公司之方式開始在我國營業,外國公司可為台灣公司唯一之法人股東。
二、外國公司之分公司
外國公司得以設立分公司之方式開始在我國營業。依「公司法」之規定,外國公司未獲得經濟部之認許及分公司設立登記,不得於我國境內營業。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及主管機關之管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本國公司相同。
三、代表人辦事處
外國公司若無意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而僅欲派其代表人於我國境內進行議約、締約、報價、議價、投標及採購等業務上之法律行為者,應將其外國總公司之相關登記事項向經濟部報備,並設置代表人辦事處。代表人辦事處為免稅之主體,不得於我國境內從事任何營業活動。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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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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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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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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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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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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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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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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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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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號(縣市不得重覆)
公司(全國不得重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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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不得重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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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不具專用權
對外法律行為應以外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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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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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限制
但資本需足以支付設立直接費用
特許行業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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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限制
但資本需足以支付設立直接費用
特許行業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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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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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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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號:同國內商業規定。
公司:須會計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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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要會計師簽證
須提供水單及匯款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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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須要會計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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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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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申請代理人: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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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1位
經理人:1位
二者可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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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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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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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國內公司規定
代理人授權書(POA)
須要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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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董事會議事錄
代理人及經理人授權書(POA)
須要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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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授權書(POA)
須要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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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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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國內公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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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母公司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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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公司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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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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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國內公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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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代表母公司在台灣為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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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代表國外公司在台灣為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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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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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國內公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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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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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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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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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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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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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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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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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國內公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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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後所得非屬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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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有不能有營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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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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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國內公司規定
匯給個人按居留期間扣繳
匯給母公司須就源扣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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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餘匯回非屬分配
沒有加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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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有不能有營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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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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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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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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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有不能有營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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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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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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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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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有不能有營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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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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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國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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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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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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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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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一般公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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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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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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