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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行號如何選擇

 

創業初期,難免會考慮要設立公司還是設立行號,以下根據常考慮的問題,提供給大家參考:
(
)是否要申請免用統一發票?
(
)客戶群的範圍?
(
)股東人數?

 

步驟一: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以設立行號為前提

創業初期,很多人總難免在「公司」或「行號」之間徘徊躑躇,其實所考慮的,不外乎以後記帳費的成本。依目前規定,只有行號可申請『免用統一發票』,因此若有意申請開收據的企業,就一定要申請設立行號才行。
依目前稅法規定,只有小規模營業人才得以申請「免用統一發票」,而所謂小規模的要件有下列幾項:
(
)每月營業收入未超過20萬元。
(
)產品單價低。
至於營業初期,每月營業收入如何判定是否超過20萬元,國稅局會依照現場勘察的情況為依據加以核定。而且,如果產品單價過高,如賣電器產品的行號,就算想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也有可能被駁回。
相反的,如果營收超過20萬、產品單價太高、或者下游客戶一定要發票才能報帳,就算是行號也必須申請使用發票。

公司行號在稅務上的差異,請詳下表:

公司行號課稅方式差異比較表

報稅內容

公司

行號

使用發票

使用發票

使用收據

營業稅

稅率

5%

5%

1%

徵收

依實際情況,按期申報

依實際情況,按期申報

依核定金額,按季徵收

計算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A
A
0,則A=應納營業稅
A
0,則A=留抵(或應退)稅額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A
A
0,則A=應納營業稅
A
0,則A=留抵(或應退)稅額

核定銷售額*1%=應納營業稅;
進項稅額的10%得另外申請扣抵應納營業稅

暫繳申報

每年9月按上年度已納稅額50%申報繳納

不適用

不適用

扣繳申報

依稅法規定

依稅法規定

依稅法規定

營所稅

所得

依實際結算情況

依實際結算情況

依核定每月營收*12*6%
或季繳稅額÷1%*4*6%

稅率

17%

不適用

不適用

徵收

課稅所得額*17%

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

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

未分配盈餘

分配期限

隔年6月底前決定分配金額

當年度即全數分配

當年度即全數分配

加徵稅率

10%

不適用

不適用

兩稅合一

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步驟二:服務範圍愈大,愈要申請公司。

公司與行號所管轄的主管機關不同,因此名稱保護的範圍也不一樣。公司名稱的保護是全國性,行號則僅限於縣市。
同樣以文具店的例子來看,像誠品或新學友等大型書店,在全省都均設有分店,就一定要申請公司,以免名稱重覆問題。相反的,以社區型的文具店,則建議申請行號,開立收據。

 

步驟三:股權結構愈複雜,申請公司較省事

以合夥型的行號而言,若愈變更事項或重要決議,均須所有合夥人同意才可執行;相反的,公司組織,則依據公司法規定,依據決議事項內容交付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方法也細分過半數同意,或輕度特別決議跟重度特度決議。因此,若股東結構複雜者,建議以公司型態設立,以避免日後執行的困難度。

公司行號在組織上的差異,請詳下表:

公司行號組織差異比較表

項目

行號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名稱

○○商行
○○企業社
○○實業社

○○有限公司
○○企業有限公司
○○實業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名稱保護

本縣市不得重覆

全國不得重覆

全國不得重覆

資本額

沒有限制
特許行業例外

沒有限制
但資本須足以支付設立直接費用
特許行業例外

沒有限制
但資本須足以支付設立直接費用
特許行業例外

資本簽證

不須要

須要會計師簽證

須要會計師簽證

股東人數

獨資1
合夥2人以上

1人以上

2人以上

股東年齡

須滿20

負責人須滿20 其餘不限

設立時股東全部須滿20

股權轉讓

不限制

不限制

 

不限制
設立滿一年始可轉讓

組織變更

獨資可變更為合夥
合夥不得變更為獨資

有限公司可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變更為有限公司

 

決議文件

合夥契約書

股東同意書
選任一人為董事暨負責人

成立董事會及股東會
選任三位董事(其一為董事長)
選任一位監察人

董事監察人可外聘

決議方式

負責人同意
全體合夥人同意

全體股東同意

按公司法規定

股東責任

無限清償

依出資額為限

依出資額為限

公司登記

營業登記

登記手續

簡單

普通

複雜

手續費用

便宜

普通

費用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