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初期,難免會考慮要設立公司還是設立行號,以下根據常考慮的問題,提供給大家參考:
(一)是否要申請免用統一發票?
(二)客戶群的範圍?
(三)股東人數?
步驟一: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以設立行號為前提
創業初期,很多人總難免在「公司」或「行號」之間徘徊躑躇,其實所考慮的,不外乎以後記帳費的成本。依目前規定,只有行號可申請『免用統一發票』,因此若有意申請開收據的企業,就一定要申請設立行號才行。
依目前稅法規定,只有小規模營業人才得以申請「免用統一發票」,而所謂小規模的要件有下列幾項:
(一)每月營業收入未超過20萬元。
(二)產品單價低。
至於營業初期,每月營業收入如何判定是否超過20萬元,國稅局會依照現場勘察的情況為依據加以核定。而且,如果產品單價過高,如賣電器產品的行號,就算想申請免用統一發票也有可能被駁回。
相反的,如果營收超過20萬、產品單價太高、或者下游客戶一定要發票才能報帳,就算是行號也必須申請使用發票。
公司行號在稅務上的差異,請詳下表:
公司行號課稅方式差異比較表
|
報稅內容
|
公司
|
行號
|
使用發票
|
使用發票
|
使用收據
|
營業稅
|
稅率
|
5%
|
5%
|
1%
|
徵收
|
依實際情況,按期申報
|
依實際情況,按期申報
|
依核定金額,按季徵收
|
計算
|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A
A >0,則A=應納營業稅
A <0,則A=留抵(或應退)稅額
|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A
A >0,則A=應納營業稅
A <0,則A=留抵(或應退)稅額
|
核定銷售額*1%=應納營業稅;
進項稅額的10%得另外申請扣抵應納營業稅
|
暫繳申報
|
每年9月按上年度已納稅額50%申報繳納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扣繳申報
|
依稅法規定
|
依稅法規定
|
依稅法規定
|
營所稅
|
所得
|
依實際結算情況
|
依實際結算情況
|
依核定每月營收*12*6%
或季繳稅額÷1%*4*6%
|
稅率
|
17%
|
不適用
|
不適用
|
徵收
|
課稅所得額*17%
|
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
|
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
|
未分配盈餘
|
分配期限
|
隔年6月底前決定分配金額
|
當年度即全數分配
|
當年度即全數分配
|
加徵稅率
|
10%
|
不適用
|
不適用
|
兩稅合一
|
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步驟二:服務範圍愈大,愈要申請公司。
公司與行號所管轄的主管機關不同,因此名稱保護的範圍也不一樣。公司名稱的保護是全國性,行號則僅限於縣市。
同樣以文具店的例子來看,像誠品或新學友等大型書店,在全省都均設有分店,就一定要申請公司,以免名稱重覆問題。相反的,以社區型的文具店,則建議申請行號,開立收據。
步驟三:股權結構愈複雜,申請公司較省事
以合夥型的行號而言,若愈變更事項或重要決議,均須所有合夥人同意才可執行;相反的,公司組織,則依據公司法規定,依據決議事項內容交付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方法也細分過半數同意,或輕度特別決議跟重度特度決議。因此,若股東結構複雜者,建議以公司型態設立,以避免日後執行的困難度。
公司行號在組織上的差異,請詳下表:
公司行號組織差異比較表
|
項目
|
行號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名稱
|
○○商行
○○企業社
○○實業社
|
○○有限公司
○○企業有限公司
○○實業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名稱保護
|
本縣市不得重覆
|
全國不得重覆
|
全國不得重覆
|
資本額
|
沒有限制
特許行業例外
|
沒有限制
但資本須足以支付設立直接費用
特許行業例外
|
沒有限制
但資本須足以支付設立直接費用
特許行業例外
|
資本簽證
|
不須要
|
須要會計師簽證
|
須要會計師簽證
|
股東人數
|
獨資1人
合夥2人以上
|
1人以上
|
2人以上
|
股東年齡
|
須滿20歲
|
負責人須滿20歲 其餘不限
|
設立時股東全部須滿20歲
|
股權轉讓
|
不限制
|
不限制
|
不限制
設立滿一年始可轉讓
|
組織變更
|
獨資可變更為合夥
合夥不得變更為獨資
|
有限公司可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變更為有限公司
|
|
決議文件
|
合夥契約書
|
股東同意書
選任一人為董事暨負責人
|
成立董事會及股東會
選任三位董事(其一為董事長)
選任一位監察人
董事監察人可外聘
|
決議方式
|
負責人同意
全體合夥人同意
|
全體股東同意
|
按公司法規定
|
股東責任
|
無限清償
|
依出資額為限
|
依出資額為限
|
公司登記
|
無
|
有
|
有
|
營業登記
|
有
|
有
|
有
|
登記手續
|
簡單
|
普通
|
複雜
|
手續費用
|
便宜
|
普通
|
費用較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