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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自今(112)年度起施行營利事業CFC制度,明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即適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已公告三大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供企業適用參考。第一類是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14%者,例如安吉拉(Anguilla)等29個國家或地區;第二類是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者,例如貝里斯(Belize)等50個國家或地區;第三類是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者,例如薩摩亞獨立國(Independent State of Samoa)、愛爾蘭共和國(Republic of Ireland)、模里西斯共和國(Republic of Mauritius)及其他國家或地區。以上參考名單仍應以該國家或地區實際情況認定是否符合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規定。

所以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具有重大影響力者,在CFC制度施行前,營利事業透過境外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可達到遞延稅負效果,該制度施行後,營利事業持有符合定義之CFC,其當年度盈餘將視同分配,營利事業應按其持股比例認列CFC投資收益課徵所得稅。

該分局強調,CFC制度並非加稅措施,而是為防杜營利事業藉由將CFC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我國納稅義務,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課稅,以完善我國稅制。相關營利事業CFC制度法規及常見問答,可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反避稅專區」查詢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