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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房屋適用舊制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者,無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之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民眾出售之房地,因取得日在10511日之前且持有期間逾10年,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故無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之適用,應計算屬出售「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於隔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個人於10511日以後出售之自住房地,屬於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者,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享有400萬元免稅額之租稅優惠,提醒納稅人注意: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6年內以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