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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將查定營業額一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小規模營利事業如在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查定營業額加計已開立發票之營業額合併申報為營業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依規定是不需要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不過,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就必須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而且必須將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時之查定營業額加計使用統一發票後所開立發票之金額一併申報為當年度之營業收入。

該局近來審核是類案件時,發現部分商號所列報之營業收入,未將其於小規模營利事業時之查定營業額併入申報,導致漏報收入,遭國稅局補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商號設立於1043月,經核定為免使用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營業額為15萬元,甲商號於10571日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於1057月至12月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為550萬元,另1051月至6月屬小規模營利事業之查定銷售額為90萬元(15萬元x6個月),則甲商號於1065月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總額為640萬元(即550萬元加90萬元),如僅將開立發票期間之銷售額550萬元列為營業收入申報,甲商號將會短漏報90萬元的營業收入,以純益率6%計算,甲商號漏報所得額為54千元。